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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训练基地很多人来北京打拼的终极目标就是落户北京,为什么?当然是因为北京户口好处众多,例如:就业、买房、买车、教育、婚姻、生育、医疗、养老等等。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留学生群体,小编搜集了留学生北京落户的具体福利、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留学生在北京落户的途径有三个,分别是:通过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办理,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办理,通过积分落户的方式办理。
留学生想要在北京落户,可以通过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办理,以应届生毕业派遣方式审批,由留服中心回国处审批。
1.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1.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
3. 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4. 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档案保管证明》须盖单位人事章)。(附《档案保管证明》模板超链接)
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在京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京设立的国际组织,境外单位在京设立的代表处,境外、外埠在京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分支机构,在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
办理方式为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PDF原件彩色扫描件。
3.单位缴纳税费凭证:申报单位在京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专用章的《涉税查询结果告知书》)。
2. 单位存档证明或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报单位出具单位存档证明(加盖申报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部章);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报单位出具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
留学回国人才引进业务权限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通过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专用邮箱后进行线.线上申请材料清单:
2.申报单位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专用邮箱后,单位经办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需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线下复核。
③应税收入材料:申请人在申报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⑥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A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双方身份证;E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子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⑦其他材料:如有以下情况请按要求提供,A申请人如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及纳税证明;B申请人留学期间为电子签证,提供留学期间电子签证;C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3. 在国(境)外有学习语言或预科经历的申请人,请在学习经历-学习身份栏选择“高中及以下”。
7. 《个人诚信声明》须法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8.住所证明材料必须合理合法,住房须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房屋用途须为住宅(不包含办公、酒店及商用房屋)。
9.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租房合同、身份证等),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六个月以上;申请材料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②出入境时间证明: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用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留学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须加盖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用章。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暂不受理。
2.申请人无随迁人员,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申请人随迁配偶,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配偶随迁”;申请人随迁配偶及子女,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家属随迁”;申请人随迁子女,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家属随迁”。
1.一般情况下无犯罪证明出具单位应与户口簿上的户口登记机关一致。咨询当地门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需准备的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需抬头,可选择出具给申报单位。
2.政审情况调查表中“存档单位”填写现外地存档机构全称,“拟调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全称,“存档单位意见”栏由现外地存档机构填写、盖章,如留座机加区号。“申报单位意见”栏由申报单位填写、盖章,如留座机加区号。填写内容按照表格下方备注的要求填写。
3.档案同意接受函:在市属国企或机关事业单位存档的,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在市属、部属人事代理机构存档的,由存档单位提供;在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供;在中央企事业单位存档的,由具备存档权的单位提供。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线.申报单位上传:
1.引进人才申请表:申请人提交完成后申报单位审核,并从系统中打印上传(须法人手写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2.引进人才报告:申请人提交完成后申报单位审核上传(须法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4)有效劳动合同(申请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至少6个月)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5)学习经历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出国前获得国内高中以上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内学历书;国(境)学习经历外按照类型提供①②中一项即可。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书(含成绩单);
(8)应税收入材料为申请人在申报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社会保险材料为申请人在申报单位入职之日起至今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3)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A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B租住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要求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C住单位公房:房屋产权为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房屋产权不是申报单位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D居住亲友住房:出具房产证、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双方身份证;E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实体卡(电子卡)或加盖居住地派出所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4.如有随迁人员,系统上传、现场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①随迁配偶:配偶在京聘用单位劳动合同、配偶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学历书、在京档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政审表、无刑事犯罪记录、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②随迁子女: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
5.随迁配偶需登录系统,关联在京工作单位(配偶单位仅关联,无需开通引进权限),完善个人信息,上传相应附件。
经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准通过的申请人登录“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完善落户信息后,打印四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四张原件(须法人手写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如果你是硕士以上学历但出国时间不满足要求,以上两渠道走不通的话,可以走北京积分落户,按照双证硕士进行积分。北京积分落户能承认的学历学位只有两个标准。第一个就是国内教育,学历信息以学信网,学位信息以学位网为准;第二个就是留学教育信息,以中国留学网信息为准。只要是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上可以查到的学校都是被教育部所认可的,可以通过留服认证的,也是北京积分落户承认的文凭。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